0写作资料——法律经济 中国司法制度 秦代执法人员的职务活动
1.读法,宣讲律令。《秦律·尉杂伸》规定:地方负责读法官吏有责任定期向朝廷相关部门(御史府)查阅有无新法新令颁布,以便及时准确地传达。《内史杂》规定:各县要通知设在本县各地的“都官”,抄写该官府遵用的一切律令。各级法官法吏,自己要精通熟悉法令,遗忘一个罪名,“各以其所忘之法令名罪之”,弄错律条一个字,也“罪死不赦”,十分苛严。法吏们要负责及时向辖区公众读法、讲法,正确解释法令,从而让民众“皆知所守”,依法办事;应满足民众知法懂法的请求,求而不答者要受赀刑;而且每次问答都得“各为尺六寸之符,明书年月日时,所问法令之名,以告吏民。”这“符”一式两份,一份由法吏交机关存档备查,一份交百姓保管备用。百姓则应“以吏为师,以法为教”,不得听从法律以外的言论。
2.诣,报案。在《云梦秦简》中,民众向官府报案、请示称为“诣”,法吏报案或汇报工作称为“告”。如《封诊式》载有一男子自己到官府出首的事例,他说:本人士伍身份,在这个月的某一天逃亡出去,没有别的犯法活动。今天前来自首。又载:某里的里典甲来告:本里士伍身份的乙忽然在自己家里上吊自杀,不知何故。当即派令史其前往察看。
3.诊,指现场勘验、侦查。《封诊式·经死》有一例是对上吊自杀的现场勘验。要求:县府的“令史”要约同“牢隶臣”与本里的里典、伍老以及死者的血亲家属一起出现场。到现场后,应独立到尸体边亲自验视,首先仔细查看环境痕迹,重点察看绳索的终端,如有圈束痕迹,应察看死者舌头出与不出,再查看头足离绳索终端和地面各有多少距离,是否有屎尿流出;然后解开绳索,放平尸体,注意口鼻有无出声“叹气”的样子,看脖上绳印处是否有瘀血及瘀痕形状是半圈还是圈满颈,试验死者之头能不能从索套中脱出;若不能脱开,即解开死者衣服,全面检查其身、头、头发及发髻中有无异痕异物。如果舌不伸出、口鼻无叹息声、索痕处无瘀血或满圈瘀痕、绳扣紧死而头不能脱,那么,这种“吊死”就很难认定了……自杀的人必然先有缘故和表现,要查问其同居家人,来综合判断其死因。
4.鞫,审问取证。《封诊式》载有一则法律文书,内容大致是:“我谨负责通知某县主管:男子某某在案受审。他交待说‘本人是士伍身份,家住某县某里。’请查实其姓名、身份、居住地,了解其所犯之罪过,曾有什么前科、有何罪赦,有无避税逃役情况?情节怎样?审验过没有?请派熟悉情况者前去依法封守其家。当抄报者,请逐项抄报。谨此告知。”取证是十分重要的断案环节,法吏有责任搜集、提供有效证据、资料。
5.查封。《封诊式》载有一则“查封书”式样:根据某县之县丞某所来公函,要求查封有案在审之某甲之家之房产、妻、子、女、奴、婢、衣物、家具、畜产。现计查得各项实情如次:
甲之室、人:一堂屋、两房间,各有门户,屋子全用瓦盖,木结构齐全。门前有桑树十棵。其妻某己逃亡,未见面接受查封。子女:大女儿某,末嫁;小儿子某,刚十五岁;家仆男奴隶某,家奴小女子某。另有公犬一只。又依律查问当地里典某及甲之同伍某、某,对其严肃交待:“甲是否还有其它在封查范围内的房产人头?若使甲得以脱漏,不给登录封存,你等要负法律责任。”某人等均一致证实:甲应查封者全部在此,没有别的应封的了。于是就把己封的甲之室、人交付某人等,着按排同里伍人轮流看守。等待县府通知——可见,当县级法吏到基层执行任务时,相关乡里什伍负责人必需到场,承担任务,承担责任。
6、讯,即讯问、审问。《封诊式》规定:审讯以“无笞掠而得人情为上,笞掠为下,有恐为败。”秦人认为鞭打刑讯不可取,恐吓则是失败;审问以不用刑为上,恐吓手段是无能的表现。而且,要求审讯时“必先尽听其言而书之”。要让原告被告“各展其辞”,虽明知其有诈,也不得马上反诘,要待“其辞已尽书而无解,乃以诘者诘之。”要等双方说完、且记录无误后才能对其有疑处进一步追问,如果一再追问而对方总是巧辩诈伪而不断翻供,不服判决,那么,“其律当笞掠者乃笞掠之”。在笞掠对方时,一定要作好《爰书》,记清楚笞讯情节,作为量刑依据。
7.捕亡。缉捕现行犯、潜逃犯、越狱犯、隐匿犯等一切已经或正在实施犯罪行为的人犯,而不论其是否受过审判、有无罪名。据《法律答问》载:规定凡县丞以上的国家命官、任官都有义务随时参与捕盗;官府得委派专责吏役即“有秩啬夫”去防盗、侦缉和追捕人犯;同时,国家高额奖励民众参与捕亡,捕得一名“刑徒”即可得其随身财物,国家另奖给捕亡者金二两。再就是严惩纵盗、藏盗;责罚不尽义务去救助受害人者、不尽力尽责支援捕盗人员者。这一切,都有助于官府法职人员的捕亡、侦缉、防盗等执法活动。《法律答问》载一例:“夫、妻、子五人共盗,皆当刑城旦。今甲尽捕告之。问甲当购(奖赏)几何?当购人二两。”一户的丈夫、妻子、儿子五人共同盗窃,依法都判“刑城旦”之罪。现某甲将其全数捕获来告。问应给多少赏金?依法照所捕人头给予每人二两。
8.检验。对伤残人员、对病体死体的检验。《封诊式.出子》提供了一则检验某女性被殴流产的例子。女甲送来一团用布包裹着的凝血状物体,称是被邻妇丙殴打而流产的六个月胎儿。县府令史当即作了检验,并以《爰书》记录下来:经仔细察看血块状物,有从手指至手肘的长短,但难以判明是胎儿;便投入一盆清水中轻漾之,看出胎儿的头、身、手臂、手指、脚、大腿以下到脚、脚趾,都已像人,但看不清眼晴、耳朵、鼻子和性别。从水中取出,又呈凝血状。于是确认是流产胎儿。又专派“隶妾”检查女甲阴部的流血及伤情,确认该流产胎儿为其人因伤而出。特报告检验结果。
9.对在途人员的身份检验。《秦律.游士律》规定:游说之士没有符传而居留者,所在之县罚金一领衣甲之价。年终核查时,要追究该县职务责任,予以责罚。法律规定:政府官吏、军士因公出行,凭相应证件享用国家驿站、候馆的食宿方便及相关服务,但需交验证件,不得超级使用。一般商旅学子在途,过关历卡,投宿借住,都必须接受查验,包括其身份、出行目的地及其途经、所携物品是否合法等情。不查或查不实,双方均负法律责任。
另外,对入境车马还要作免疫检验。《法律答问》载:“诸侯客来者,以火炎[烤炙]其衡轭——炎之何?当诸侯不治骚马虫。骚马虫皆丽[附着]于衡轭辕鞅,是以炎之。”
10.备警。秦军事统一全国的进程中,往往发布“备警令”。战时治安在当时备受重视。《大事记》写着南郡的一次备警活动:秦始皇十九年,准备南攻楚国,于是“南郡备警”。这是战时的治安活动,对全体军民实施强控制。在备警期间,夸说敌人力量以动摇军心者,杀头。这是从严不贷的。备警期间一切言行都是从严监控的。《墨子》中也有相关记录,前己有文述及,不赘。
2.诣,报案。在《云梦秦简》中,民众向官府报案、请示称为“诣”,法吏报案或汇报工作称为“告”。如《封诊式》载有一男子自己到官府出首的事例,他说:本人士伍身份,在这个月的某一天逃亡出去,没有别的犯法活动。今天前来自首。又载:某里的里典甲来告:本里士伍身份的乙忽然在自己家里上吊自杀,不知何故。当即派令史其前往察看。
3.诊,指现场勘验、侦查。《封诊式·经死》有一例是对上吊自杀的现场勘验。要求:县府的“令史”要约同“牢隶臣”与本里的里典、伍老以及死者的血亲家属一起出现场。到现场后,应独立到尸体边亲自验视,首先仔细查看环境痕迹,重点察看绳索的终端,如有圈束痕迹,应察看死者舌头出与不出,再查看头足离绳索终端和地面各有多少距离,是否有屎尿流出;然后解开绳索,放平尸体,注意口鼻有无出声“叹气”的样子,看脖上绳印处是否有瘀血及瘀痕形状是半圈还是圈满颈,试验死者之头能不能从索套中脱出;若不能脱开,即解开死者衣服,全面检查其身、头、头发及发髻中有无异痕异物。如果舌不伸出、口鼻无叹息声、索痕处无瘀血或满圈瘀痕、绳扣紧死而头不能脱,那么,这种“吊死”就很难认定了……自杀的人必然先有缘故和表现,要查问其同居家人,来综合判断其死因。
4.鞫,审问取证。《封诊式》载有一则法律文书,内容大致是:“我谨负责通知某县主管:男子某某在案受审。他交待说‘本人是士伍身份,家住某县某里。’请查实其姓名、身份、居住地,了解其所犯之罪过,曾有什么前科、有何罪赦,有无避税逃役情况?情节怎样?审验过没有?请派熟悉情况者前去依法封守其家。当抄报者,请逐项抄报。谨此告知。”取证是十分重要的断案环节,法吏有责任搜集、提供有效证据、资料。
5.查封。《封诊式》载有一则“查封书”式样:根据某县之县丞某所来公函,要求查封有案在审之某甲之家之房产、妻、子、女、奴、婢、衣物、家具、畜产。现计查得各项实情如次:
甲之室、人:一堂屋、两房间,各有门户,屋子全用瓦盖,木结构齐全。门前有桑树十棵。其妻某己逃亡,未见面接受查封。子女:大女儿某,末嫁;小儿子某,刚十五岁;家仆男奴隶某,家奴小女子某。另有公犬一只。又依律查问当地里典某及甲之同伍某、某,对其严肃交待:“甲是否还有其它在封查范围内的房产人头?若使甲得以脱漏,不给登录封存,你等要负法律责任。”某人等均一致证实:甲应查封者全部在此,没有别的应封的了。于是就把己封的甲之室、人交付某人等,着按排同里伍人轮流看守。等待县府通知——可见,当县级法吏到基层执行任务时,相关乡里什伍负责人必需到场,承担任务,承担责任。
6、讯,即讯问、审问。《封诊式》规定:审讯以“无笞掠而得人情为上,笞掠为下,有恐为败。”秦人认为鞭打刑讯不可取,恐吓则是失败;审问以不用刑为上,恐吓手段是无能的表现。而且,要求审讯时“必先尽听其言而书之”。要让原告被告“各展其辞”,虽明知其有诈,也不得马上反诘,要待“其辞已尽书而无解,乃以诘者诘之。”要等双方说完、且记录无误后才能对其有疑处进一步追问,如果一再追问而对方总是巧辩诈伪而不断翻供,不服判决,那么,“其律当笞掠者乃笞掠之”。在笞掠对方时,一定要作好《爰书》,记清楚笞讯情节,作为量刑依据。
7.捕亡。缉捕现行犯、潜逃犯、越狱犯、隐匿犯等一切已经或正在实施犯罪行为的人犯,而不论其是否受过审判、有无罪名。据《法律答问》载:规定凡县丞以上的国家命官、任官都有义务随时参与捕盗;官府得委派专责吏役即“有秩啬夫”去防盗、侦缉和追捕人犯;同时,国家高额奖励民众参与捕亡,捕得一名“刑徒”即可得其随身财物,国家另奖给捕亡者金二两。再就是严惩纵盗、藏盗;责罚不尽义务去救助受害人者、不尽力尽责支援捕盗人员者。这一切,都有助于官府法职人员的捕亡、侦缉、防盗等执法活动。《法律答问》载一例:“夫、妻、子五人共盗,皆当刑城旦。今甲尽捕告之。问甲当购(奖赏)几何?当购人二两。”一户的丈夫、妻子、儿子五人共同盗窃,依法都判“刑城旦”之罪。现某甲将其全数捕获来告。问应给多少赏金?依法照所捕人头给予每人二两。
8.检验。对伤残人员、对病体死体的检验。《封诊式.出子》提供了一则检验某女性被殴流产的例子。女甲送来一团用布包裹着的凝血状物体,称是被邻妇丙殴打而流产的六个月胎儿。县府令史当即作了检验,并以《爰书》记录下来:经仔细察看血块状物,有从手指至手肘的长短,但难以判明是胎儿;便投入一盆清水中轻漾之,看出胎儿的头、身、手臂、手指、脚、大腿以下到脚、脚趾,都已像人,但看不清眼晴、耳朵、鼻子和性别。从水中取出,又呈凝血状。于是确认是流产胎儿。又专派“隶妾”检查女甲阴部的流血及伤情,确认该流产胎儿为其人因伤而出。特报告检验结果。
9.对在途人员的身份检验。《秦律.游士律》规定:游说之士没有符传而居留者,所在之县罚金一领衣甲之价。年终核查时,要追究该县职务责任,予以责罚。法律规定:政府官吏、军士因公出行,凭相应证件享用国家驿站、候馆的食宿方便及相关服务,但需交验证件,不得超级使用。一般商旅学子在途,过关历卡,投宿借住,都必须接受查验,包括其身份、出行目的地及其途经、所携物品是否合法等情。不查或查不实,双方均负法律责任。
另外,对入境车马还要作免疫检验。《法律答问》载:“诸侯客来者,以火炎[烤炙]其衡轭——炎之何?当诸侯不治骚马虫。骚马虫皆丽[附着]于衡轭辕鞅,是以炎之。”
10.备警。秦军事统一全国的进程中,往往发布“备警令”。战时治安在当时备受重视。《大事记》写着南郡的一次备警活动:秦始皇十九年,准备南攻楚国,于是“南郡备警”。这是战时的治安活动,对全体军民实施强控制。在备警期间,夸说敌人力量以动摇军心者,杀头。这是从严不贷的。备警期间一切言行都是从严监控的。《墨子》中也有相关记录,前己有文述及,不赘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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